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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四川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若干建议

2021-05-26 10:1990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施行,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环境安全监管越来越规范,对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越来越严厉。

  四川省是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省份之一,2019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约390万吨,且呈逐年增长趋势。截至目前,除少数几个类别外,四川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能力已基本满足产废单位的委托处置需求。

  近年来,各地的危险废物监管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企业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得到了加强,但仍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管理制度体系不够健全,部分地区专业技术力量薄弱;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职责不清、联合监管机制缺位和信息共享机制不顺畅等问题,导致危险废物存在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

  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安全监管,提升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不仅需要产废单位和持证经营企业切实履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也需要属地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为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高位谋划,合理布局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处置设施的建设与运行。同时,对资源化利用项目也应合理引导,防止涉危项目过度建设、一哄而上,导致项目建成后原料来源不足或能力闲置。避免经营单位出现恶性竞争,或在生产过程中非法处置、超标排放。

  如果对利用处置设施做好提前谋划、进行合理布局,保障辖区内危险废物去向合理、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正常,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就能得到有效管控,环境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此外,政府应当对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给予政策或资金补助,建议参照生活垃圾处置补助形式,对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利用或处置给予充分的激励政策。

  厘清职责,联防联控

  鉴于部分危险废物有较高的资源属性,有较高的利用价值,但持证要求较高;部分危险废物处置项目落地选址较难,导致危险废物处置费用较高;部分涉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存在监管盲区,导致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管不到位,危险废物领域的无证经营、非法倾倒或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依然呈现高发态势。

  各级行政部门或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职责,积极作为,严格执法,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或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对于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废收贮容器、废酸废碱等重点类别的危险废物,开展联防联控,携手执法,共同打击危险废物领域的无证经营、非法转移、故意倾倒、超标排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强化准入,集约发展

  作为危险废物行业的产生单位或利用处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考核。同时,考虑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各环节的环境风险,持证单位应当高标准开展项目建设。这不仅需要建设单位管理好、价格低、服务优,也需要建设单位降低自身排放量、提高资源产出率。因此,危险废物领域的经营企业应当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坚决禁止规模小、水平低、污染重、管理差的项目进入。

  此外,危险废物虽然具有环境危害性,但大部分危险废物具有资源属性,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如废有机溶剂、有色金属冶炼废渣、废催化剂、表面处理废物、废酸碱、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都具有极高的回收利用价值。因此,减少危险废物的焚烧与填埋量、强化危险废物的利用方式、拓展危险废物利用类别是危险废物领域的重要发展方向。危险废物资源利用率实现大化,不仅可以节约土地资源,减少处置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水平,也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带来正效益。

  主动作为,开展试点

  鉴于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别存在能力缺口,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作为,尽快发布全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推荐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在加强对规模工业企业监管的同时,为减少量小面广的社会源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有关部门应积极进行集中收集试点,尽快将社会源与小微企业纳入集中收集范围,建立规范化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清单台账。将企业需求、社会关注作为主动担当、开展服务的切入点,通过加强对年产生量小于10吨的社会源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集中收集试点,缓解社会矛盾,化解分散风险。

  随着源头危险废物的全面纳入监管、集中处置与综合利用能力持续增长、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水平不断提高,四川省危险废物的环境安全的“三个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夯实,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环境高水平保护的现代化进程中,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生态文明的征途上,贡献危险废物领域的监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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