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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加强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

   2021-08-26 570
核心提示: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皮革行业(天然皮革加工,不含合成革和人造革)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皮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皮革行业结构调整

(一)坚决淘汰关闭落后企业

1.现有生产规模3 万标张/年(折牛皮标张,下同)以下皮革企业(无论是原皮加工还是(文章来源本站)蓝湿皮、二层皮加工,下同)一律责令立即关停淘汰(详见附件),省经贸委、环保厅要进一步组织排查,加强监督,对后续排查发现的低于3 万标张/年的企业要督促有关市、县及时关停淘汰。

2.现有生产规模3 万标张/年以上至10 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 年底,只允许加工蓝湿皮、二层皮,不得加工原皮。2012 年1 月1 日起,生产规模10 万标张/年以下的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

3.现有生产规模10 万标张/年以上至30 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4 年底,只允许加工蓝湿皮、二层皮,不得加工原皮。2015 年1 月1 日起,生产规模30 万标张/年以下的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

4.现有规格2.8×2.5 米及以下的皮革加工转鼓,一律于2012 年1 月1 日前强制淘汰。

(二)严格皮革产能总量控制

1.到2012 年,全省皮革行业产能控制在2008 年水平。由省经贸委、省环保厅联合制定2015 年皮革行业产能控制目标。

2.新建、扩建、迁建皮革企业,必须在本省范围内淘汰落后皮革企业,调剂出产能总量指标后,实行“等量置换、等量转移”。

3.新建、扩建、迁建皮革企业,规模必须达到或者经整合、提升、重组达到30 万标张/年以上,且必须布局于沿海皮革集控区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迁建废水排入江、河、湖、水库的皮革企业。

(三)运用先进工艺提升生产水平

1.所有皮革企业必须采用国家推荐的清洁化生产技术。(1)循环用盐,洗皮水澄清处理后应回用于浸酸,禁止使用卤代有机类防腐剂和含砷、汞、林丹、五氯苯酚物质,推广使用无毒和可生物降解的防腐剂。(2)采用低硫、无硫酶脱毛及低COD(化学需氧量)排放的脱毛方法,实行小液比脱毛,脱毛浸灰废液必须循环使用。(3)利用化学及生物助剂,提高浸灰效果,循环利用浸灰液,取代石灰的加工工艺,2011 年1 月1 日起一律采用无铵盐脱灰技术。(4)提高化料吸收率,解决加工过程中鞣剂、加脂剂、助剂吸收不好而产生的废水高COD、BOD(生化需氧量)和高油脂含量,以及染色过程中染料吸收不净带来废水高色度问题。(5)使用新型水溶型或水乳型涂饰材料,替代溶剂型涂饰材料,减少甲醛及其他有害挥发物质的使用。(6)用非卤化物表面活性剂代替卤化物表面活性剂,用易生物降解的助剂代替不易降解的助剂。(7)对皮革加工使用的化工材料进行严格分析、筛选,采用无氨或低氨化料,不用高氨复鞣材料。

2.所有皮革企业必须因地制宜、因厂制宜实施水回用。(1)加强对用水量的监控,不仅要在企业总进水口安装流量计,而且要在用水量大的设备进水口安装流量计,做到按工艺精确用水,杜绝大开、大冲、大洗,用水不计量,严重浪费水资源的粗放式用水操作行为。(2)在湿加工工段要采用小液比工艺,改流水洗为批量封闭水洗。(3)铬鞣工序的废液必须循环利用。(4)应将经二级生化处理的水替代新鲜水,用于生产、厂区环境保洁及其他对用水水质要求不高的生产环节,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3.分期分批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1)新批建皮革企业必须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工业(牛轻革)》(HJ/T448-2008)、《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行业(猪轻革)》(HJ/T127-2003)规定的二级清洁生产水平,即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2)2010 年底前,现有皮革企业必须达到HJ/T448-2008、HJ/T127-2003 规定的三级清洁生产水平,即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基本水平。(3)2012 年底前,现有规模在30 万标张/年以上企业必须达到HJ/T448-2008、HJ/T127-2003 规定的二级清洁生产水平。(4)建立全行业清洁生产持续推进机制。(5)对按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省环保厅、经贸委要责成有关市、县予以关闭淘汰。

二、严格皮革行业污染防治

(一)落实皮革加工废水分流分治

1.全面实施“五水分流”。现有皮革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含铬废水单独处理,并限期于2010 年底前完成含硫化物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分流改造,新建、扩建、迁建(含在建未投产)企业必须同步实现“五水分流”。

2.铬鞣、复鞣工序不再回用的含铬废水,必须采用合适的碱性材料和工艺使铬生成氢氧化铬沉淀,回收铬再生铬鞣剂,无法回收的必须按危险废物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铬≤1.5mg/L)后,再进入综合废水集中处理。

3.含硫化物废水必须单独预处理。现有加工原皮的皮革企业限期于2010 年底前建成投运含硫化物废水预处理设施,回收硫化物再生脱毛剂,无法回收的必须将含硫化物废水处理至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硫化物一级排放标准(≤1mg/L)后,方可排入综合废水集中处理。新建、扩建、迁建(含在建未投产)原皮加工企业,必须同步建设含硫化物废水的预处理设施。

(二)实行排污总量和排放浓度双重控制

1.2011 年全省皮革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8 年下降10%,2012 年比2008 年下降20%,2015 年比2008 年下降30%。由省环保厅在2010 年底前下达皮革行业污染物总量削减方案,“十二五”期间每年下达减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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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集中制革、污染集中治理”,皮革集中区必须建设统一的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皮革企业产生废水经厂内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二级生化处理,必要时应进行三级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3.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建设规范的中控系统,对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监视,监控参数包括进出水水量和水质(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以及硫化物等其他特征污染物浓度值)、鼓风机电流(或鼓风量)或曝气设备的运行情况(电流或频率)、曝气池溶解氧浓度、曝气池污泥浓度等。

(三)综合处置皮革固体废物

1.牛皮加工去肉产生的油渣应进行综合利用,禁止随意丢弃或者排入废水处理设施。采用保毛脱毛法,实现毛的回收利用。鞣制前的皮边角废料应当用于制作明胶、水解后回收胶原蛋白或者深加工合成表面活性剂等。

2.蓝湿皮边角料、染色后的皮革废弃物应当用于制造再生革或者脱铬后提取蛋白质用作工业蛋白原料,未脱铬的可制作皮革化学品回用于皮革生产,未利用的按危险废物处置。

3.综合废水处理产生的含铬污泥,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需按危险废物处置,经鉴别为一般固体废物的按一般固(文章来源本站)体废物处置。提倡规范的焚烧处置方式,逐步淘汰填埋处置方式。

(四)严格防止皮革恶臭污染

新(改、扩)建皮革企业应远离居民区等,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造成周围大气环境污染的现有皮革企业,应予搬迁,或者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凡达不到防护距离要求的皮革企业生产车间,应封闭和通风,并对车间废气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五)切实加强皮革企业环境监管

1.所有皮革企业及废水集中处理设施都要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其中含铬废水单独处理设施出水口应当安装流量计和总铬监控设备,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口应当安装流量计、总铬、COD、氨氮、总氮等监控设备。废水排放口和治理设施关键环节应当安装视频监控仪。

2.加强在线监控设备的管理、维护和运用。皮革企业废水在线监控设备要分别连接到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室和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中控室。当地环保部门要加强检查、比对。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有权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持证上岗人员对服务范围内的各皮革企业排水情况进行采样监测;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控数据必须连接至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监控中心。

3.皮革集中区域应当设立专门的环保监督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专门负责皮革企业日常环境管理、废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的检查、监测。

三、分类整治皮革企业集中区

(一)晋江安东工业片区

1.所有皮革企业都必须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方可排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由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与泉州市皮革协会协商提出,报晋江市环保局审核备案。其中,硫化物应≤1mg/L,含铬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总铬应≤1.5mg/L。

2.兴业、峰安、锦兴等现有已在生产的皮革企业,由泉州市、晋江市环保局组织对其环保“三同时”措施、2009 年下半年以来皮革大整治要求整改的问题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准予恢复正常生产,生产规模和排污总量应控制在环评批复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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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慕皮革集控区内63 家皮革企业:(1)已完成含铬废水、综合废水由专用防渗管道分流进入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业,准予恢复生产,加工蓝湿皮、二层皮;未完成含铬废水、综合废水分流改造或者仍在利用房前屋后排洪沟排放废水进入集中治理设施的企业,一律不得恢复生产。(2)实行产能控制、排污总量控制,现有企业恢复生产后其规模、排污量不得超过环评批复量。整个可慕集控区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排放水量不得超过环评批复量。(3)严格按照本《工作意见》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和产能、排污总量“等量置换、等量转移”原则,根据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整合、重组、提升,不得简单挂靠、拼凑。逾期未整合提升的,予以关停淘汰。

4.丙厝源盛皮革公司由晋江市政府责令其整合集中,符合本《工作意见》规模控制、清洁化生产、分流分治、综合治理等要求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5.“退二进三”8 家皮革企业中原有规模达到30 万标张/年以上的,可根据本《工作意见》关于结构调整、规模控制、清洁生产、分流分治、集中治理等要求,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方可投入建设和生产;原有规模小于30 万标张/年的企业,必须在晋江市辖区内淘汰落后皮革企业,实行产能“等量转移”,达到30 万标张/年以上,方可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要抓紧建设调节池,调整运行参数、处理工艺,按规范完善中控系统,以适应皮革企业不同生产季节、同一天内生产工序不同的排水量变化冲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和排海管处都要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同时,要尽快实施扩建工程,以适应皮革废水排放量增加的需要。在扩建工程未建成投运,不具备对安东工业片区皮革、纺织染整企业废水进行全面集中处理的能力的情况下,服务区内皮革、纺织染整企业必须限产限排。

7.泉州市政府应针对安东工业片区皮革企业较多的实际,组织建设含铬废渣综合利用设施。对无法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废料和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严格按危险废物处置,不属危险废物的应严格管理并送往垃圾焚烧厂焚烧。

8.晋江市政府应加快安东工业片区规划环评进度,并设立安东工业片区环保分支机构,专门负责皮革、纺织染整、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日常管理。

(二)漳浦赤湖皮革集控区

赤湖皮革集控区现有污染防治设施经专家论证达不到本《工作意见》要求,应由漳州市政府根据结构调整、规模控制、清洁化生产、分流分治、集中治理等规定和以下要求,重新组织技术论证,并提出企业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确保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废安全处置的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环保厅、省经贸委等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方可恢复建设。

1.区内所有皮革企业均属新建企业,其产能指标必须在本省区域范围内通过关停淘汰落后皮革企业“等量转移”,且规模都必须达到30 万标张/年以上。

2.区内所有皮革企业必须全面实现“五水分流”,建设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回收利用设施和预处理设施,综合废水应在厂内进行初步处理,减少排入集控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染负荷。排入集控区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浓度应控制在COD≤800mg/L、氨氮≤50mg/L、硫化物≤1mg/L,含铬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总铬应≤1.5mg/L。

3.严格排污总量和排放浓度控制。其中,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废水排放总量≤648.4 万吨/年,(文章来源本站)COD≤648.4 吨/年,氨氮≤97.3 吨/年,二氧化硫≤1043.3 吨/年,烟尘≤231.8 吨/年;总铬、硫化物、总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漳州市政府组织论证后提出,报省环保厅批准。集控区必须严格依照排污总量指标确定产能和产品类型。排放标准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确实无法达到的,允许参照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的新建企业排放标准限值,即COD≤160mg/L、氨氮≤35mg/L、BOD≤30mg/L、硫化物≤1mg/L、动植物油≤15mg/L,含铬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总铬≤1.5mg/L,但不得突破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则必须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

4.集控区污水处理厂应健全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同步建设完善的中控系统,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和排海管处都要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5.集控区应建设含铬废渣综合利用设施。对无法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废料和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严格按危险废物处置,不属危险废物的应就近采取规范焚烧的处置方式。

(三)泉港普安皮革集控区

普安皮革集控区管理薄弱,污染防治措施、废水治理设施、废水排放去向存在严重问题,不适合继续进行皮革加工,区内皮革生产线全面关闭,现有企业尽快转产。

(四)现有皮革集中区外的皮革企业

2009 年下半年以来实施的皮革行业大整治中要求整改的问题整改到位的,由所在设区市环保局检查验收后准予恢复生产,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限值和排污总量指标控制要求,并严格按时间节点落实本《工作意见》关于结构调整、清洁生产、分流分治等规定。凡整改未到位的,不得恢复生产。

四、落实皮革行业整治责任

(一)属地管理责任

各市、县(区)政府是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实施本辖区整治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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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设区市政府要在2010 年8 月底前与省人民政府签定皮革行业污染整治工作责任书,明确对本辖区内皮革行业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工作意见》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本辖区内皮革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关闭、产业整合提升、先进生产工艺运用、废水分流分治、恶臭污染防治、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总量削减计划、固体废物规范处置等任务。

2.各设区市政府要负责全面清查本辖区内皮革企业,认真核实列入淘汰关闭的企业名单(附件),核实无误的按照期限组织淘汰关闭、拆除设备;经核实不属规定期限内淘汰关闭的,应报经省经贸委、省环保厅同意后方可暂缓或免于淘汰关闭;对未列入名单但属于应予淘汰关闭的企业,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关闭,并报省经贸委、省环保厅备案。

3.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皮革产能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列入淘汰的企业按要求拆除落后生产设施装置;支持皮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转产,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皮革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和提升;要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社会稳定的关系,认真制订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和完善职工安置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4.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大落后皮革产能淘汰工作的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皮革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要求供电、供热、供水企业停止供电、供热、供水,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

5.严格执行《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皮革行业整治的监督管理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没有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或者发生环境事故的市、县(区),对政府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并将结果抄送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二)部门分工责任

省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推动整治工作。

环保部门对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监督皮革集中区、皮革企业落实分流分治、集中治理、固废处置、恶臭防治等污染防治、总量减排措施;负责监督落实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和数据运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经贸部门牵头负责监督落实皮革产业结构调整、淘汰关闭落后生产线、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工作;会同环保部门督促皮革集中区、皮革企业落实分流分治、集中治理、固废处置、恶臭防治等措施,推动企业达标排放;加强引导,规范行业协会运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企业主体责任

所有皮革集中区、皮革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作意见》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自觉规范生产(文章来源本站)经营和环境保护行为,提升生产经营层次和污染防治水平。对违法排污的企业,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环保部门通报金融机构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一律暂停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对恶意违法排污的皮革企业,一经查实,坚决关闭。

(四)行业自律责任

发挥皮革行业协会自律、引导作用,建立皮革加工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加强皮革加工和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研发推广工作,对违法生产经营、违法排污的皮革企业落实相应的制裁措施,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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