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8证券简称:安利股份公告编号:2011-015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文章来源本站)”、“本公司”或“安利股份”)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1年7月8日公告。会议于 2011 年7月26 日(星期二)上午 9:30 在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和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7678488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2.7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书面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
因香港敏丰贸易公司(S.&F. TRADING CO. (H.K.)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敏丰”)直接持有安利股份 18%的股份,同时又持有合肥安利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14%的股份,所以香港敏丰为安利股份的关联法人,故股东香港敏丰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57776884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赞成股份数占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76784884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大林律师和王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参会董事签字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